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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20日    [关闭]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财工贸[2011]41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省级企业、培训机构: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企[2011]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今年向商务部、财政部申报的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扶持范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即对此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被录用的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培训(被录用人须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外包企业国际通行资质认证或开拓国际市场、国家级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各类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全省各市、县(含国家级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服务外包企业被录用人员如往年在其它单位已获得过此类国家资金支持的,不得重新申报。
二、审核与申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的主要精神,及时本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登录 “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对企业和机构报送的电子与纸质材料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依照《通知》附件2、3、4和5的格式要求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一份)和省商务厅外包处(两份),企业申报原始材料一份报送省商务厅外包处。省级企业、培训机构的相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一份)和省商务厅外包处(两份)。
三、申报时间。2011年7月10日前。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王亚丽  83633100
省商务厅外包处       郭振伦  57710165
    Email:guozhenlun@jiangsudoc.gov..cn
 
 附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
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O 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服务外包△   资金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6,下同)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11年重点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培训各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五)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0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具体由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拨付。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                         (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凭证复印件;
   (5)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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