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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府规字[2012]2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等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认定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苏府办〔2012104号)的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如实提供资料,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核实,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认定和管理。

二、鼓励政策

(一)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1%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第一年租金市场价的40%一次性给予租金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三)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我市入库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即增值税1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32%,下同),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地入库的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25%及以上的,按照该税收增量对苏州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30%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现有总部企业,可在扣除基数后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享受政策,扣除基数为:增资前一年企业本地税收贡献额×(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企业在增资前一年纳税有异常变化的,扣除基数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

(四)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另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补助依据相同的,不重复享受。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一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苏州地方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五)预认定总部企业补助和奖励。预认定总部企业,可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认定次月起计算补发,期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

三、监督管理

(一)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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